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威勝 相對人 陳木川 債務人倉銓國際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李品蓁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品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9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品蓁、倉銓國際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債務人李品蓁、倉銓國際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422,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105年12月26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798,000元及利息等。雖債務人於106年4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木川,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陳木川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 翁明 ││484│2437.06│459/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72│臺中市豐原區翁│住家用│第8層:46.23│陽台:6.78│全部││││明段48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46.23│花台:0.59││││├───────┤共8層│││││││臺中市豐原區直││││││││興街181號8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區○○段486建號,面積:374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9/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