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林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紙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南地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2年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林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3年度營偵字第797號│103年度營偵字第797號│103年度營偵字第79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1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備註│①臺南地檢104年度執緝│同編號1。│同編號1。│││字第347號。│││││②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6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3日│103年8月1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營偵字第79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4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4年度易緝字第9號│││├───┼───────────┼───────────┼───────────┤││日期│103年8月19日│104年4月2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4號│104年度易緝字第9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4年5月18日││├───┴───┼───────────┼───────────┼───────────┤│備註│同編號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