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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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趙峻德
被   告  顏雅堂
訴訟代理人  顏嘉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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