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517號原告 吳慧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 賴昌宏
温碧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二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三千七百五十一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所示: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千八百七十五點五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温碧英單獨取得;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千八百七十五點五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及被告賴昌宏依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二造依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二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3,751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二造就系爭土地無不分割約定,亦無不能分割情事,欲採原物分割方式,將系爭土地由北自南一分為二,使分割後土地面積相等之方法分割,爰請求就系爭土地分割如下列方案: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面積1,875.5平方公尺,由被告温碧英取得;B部分土地面積1.875.5平方公尺,由原告及被告賴昌宏依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温碧英、賴昌宏均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二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土地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二造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然二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時,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符合公平原則,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應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公平適當之分配。本院審酌二造均同意如附圖所示由北自南將系爭土地分為2筆面積相同土地之分割方案,依該方案分割後2筆土地面積相等,符於二造就系爭土地如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並無價值落差過鉅情事,且土地形狀堪認規則,均可對外通行,復為空地無任何建物坐落其上,利於二造使用並提高土地之經濟效能,故該方案並無分配不公情形。綜上,二造均同意上開分配方式,如此分割符合共有人意願,且無不公情事,本院認原告所主張之附圖分割方案,應屬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二造意願、系爭土地現況、應有部分比例、經濟價值等情,認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為適當。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共有物分割案件,二造本得互易其地位,是如僅命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上開規定,命二造依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本件確定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9,140元及鑑測費用1,760元),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佑附表:
┌──┬─────┬───────┬─────┬─────────┐│編號│分別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位置│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温碧英│1/2│附圖A部分│1/1│├──┼─────┼───────┼─────┼─────────┤│2│吳慧玲│534/100000││534/50000│├──┼─────┼───────┤附圖B部分├─────────┤│3│賴昌宏│49466/100000││4946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