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5年度竹小字第23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陳上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至93年就學期間,邀同訴外人 梁仍稀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6筆,約定於額度300,000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人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而前開借款利息依就學貸款利率計算,自轉催收之日(即105年3月30日)起,附表編號1改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附表編號2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款項全數還清。詎被告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尚積欠本金43,902元及如附表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揭借據約定所示,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表1:
┌─┬─────┬───────┬──────┬────────────────┬───────────────┐│編│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號│││││(﹪)││(﹪)│├─┼─────┼───────┼──────┼──────────┼─────┼─────────┼─────┤│││││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28,124元│91年8月13日│6,048元│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5536││││││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5.536│自105年4月1日起│1.1072││││││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28,137元│92年1月28日│7,351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5536││││││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5.536│自105年4月1日起│1.1072││││││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附表2:
┌─┬─────┬───────┬──────┬────────────────┬───────────────┐│編│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號│││││(﹪)││(﹪)│├─┼─────┼───────┼──────┼──────────┼─────┼─────────┼─────┤│1│32,634元│92年8月1日│8,498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433││││││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4.33│自105年4月1日起│0.866││││││105年4月10日止││至105年4月10日止││││││├──────────┼─────┼─────────┼─────┤│││││自105年4月11日起至│4.25│自105年4月11日起│0.850││││││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29,947元│93年2月2日│7,820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433││││││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4.33│自105年4月1日起│0.866││││││105年4月10日止││至105年4月10日止││││││├──────────┼─────┼─────────┼─────┤│││││自105年4月11日起至│4.25│自105年4月11日起│0.850││││││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27,147元│93年8月2日│7,093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433││││││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4.33│自105年4月1日起│0.866││││││105年4月10日止││至105年4月10日止││││││├──────────┼─────┼─────────┼─────┤│││││自105年4月11日起至│4.25│自105年4月11日起│0.850││││││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4│27,177元│94年1月31日│7,092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10月1日起│0.176││││││104年9月29日止││至104年12月22日止││││││├──────────┼─────┼─────────┼─────┤│││││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104年12月23日起│0.169││││││104年12月22日止││至105年3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69│自105年3月30日起│0.433││││││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3月31日止││││││├──────────┼─────┼─────────┼─────┤│││││自105年3月30日起至│4.33│自105年4月1日起│0.866││││││105年4月10日止││至105年4月10日止││││││├──────────┼─────┼─────────┼─────┤│││││自105年4月11日起至│4.25│自105年4月11日起│0.850││││││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