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66號
聲請人 王博學華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華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股東名冊。
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三、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三天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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