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己○○
丁○○戊○○丙○○壬○○辛○○乙○○庚○○被告佑利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基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通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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