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乙○○○(女、民國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