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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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37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務人 李順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