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甲○○被告乙○○
司宿舍)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