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95號聲請人 駱傑雄 即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駱傑雄(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3月7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監察人及股東會承認在案,且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駱傑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駱傑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80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