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驗餘空袋壹個、吸管貳支及分裝袋柒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