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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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協商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3號聲請人甲○○
19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債務協商小組間因回復協商程序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回復無擔保債務協商程序,但未陳明係何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或為非訟事件之聲請,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或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或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