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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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劉心慈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亞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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