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 陳力祥
陳爕祥 陳惠珠 陳鳳珠 陳瑞祥 陳琳珠 被上訴人 李添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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