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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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祥建設有限公司、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皇茂建設有限公司、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超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曾登 皇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壹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