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告 林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告 林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