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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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寰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0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指旺科技股│臺灣中小企銀│106年3月5│52,500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