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寰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