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又升 即劉 敬民 債務人 蔡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劉又升即 劉敬民 於民國93年9月14日邀約 蔡雅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0元,約定於民國97年9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約定書影本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月27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劉又升即劉敬民於民國94年8月11日邀約蔡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0元,約定於民國98年8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㈣、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1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又升即劉│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11903│敬民、蔡雅│月28日起│││││元│玲││││├──┼───┼─────┼──────┼──────┼───────┤│002│新臺幣│劉又升即劉│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277695│敬民、蔡雅│月12日起│││││元│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又升即劉│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03│敬民、蔡雅│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又升即劉│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695│敬民、蔡雅│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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