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劉惠金 相對人 游椏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群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780萬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101年6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3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780萬元及利息。又超群公司於101年7月4日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予游椏淇,並辦理登記完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7月4日、同年8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超群公司於同年月24日具狀陳稱:本件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請債權人提供相關金額數據資料,如實有抵押債權存在,債務人願提供擔保聲請停止拍賣等語。又債務人 陳鵬宇 於同年8月1日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所主張借款金額2,780萬元不實,應為1,643萬元。緣本人於101年3月21日開立面額200萬元、1,200萬元、2,780萬元本票3紙,並簽立3張借據及1,200萬元、2,780萬元之設定書,但債權人未交付本人現金而係代付1,643萬元予第三人大壹營造等云云。另該通知於同年9月2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游椏淇,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
四、查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超群公司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雖該不動產嗣因信託而登記為游椏淇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依聲請人所提超群公司及陳鵬宇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形式審查,亦足認該公司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存否及數額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裕津││910│建│00│81│15.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82│彰化縣芳苑鄉工│彰化縣芳苑鄉裕│3層鋼骨造、鋼│1層,3,992.96;2層,32│屋頂突出物│全部│主要用途:工廠│○○○區路○號○○段○○○○號│骨鋼筋混凝土造│4.06;3層,324.06;地│,28.06││、辦公室、單身│││││││下1層,72.12;合計4,71│││員工宿舍│││││││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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