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債權人 曾慶佳 債務人 楊淑津 債務人 林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另如附表編號7之支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99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9年11月30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9月16日│200,000元│99年9月16日│YLH0000000│├──┼─────────┼───────────┼───────────┼───────────┤│002│99年12月31日│768,600元│99年12月31日│YLH0000000│├──┼─────────┼───────────┼───────────┼───────────┤│003│99年9月16日│200,000元│99年9月16日│YLH0000000│├──┼─────────┼───────────┼───────────┼───────────┤│004│99年9月30日│488,600元│99年9月30日│YLH0000000│├──┼─────────┼───────────┼───────────┼───────────┤│005│99年10月16日│500,000元│99年11月8日│YLH0000000│├──┼─────────┼───────────┼───────────┼───────────┤│006│99年10月31日│438,000元│99年11月8日│YLH0000000│├──┼─────────┼───────────┼───────────┼───────────┤│007│99年11月30日│518,600元│99年11月30日│YL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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