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三O號)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臺南市○區○○路三段二九三號九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南縣玉井鄉層林村一六O之五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臺南縣玉井鄉層林村一六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判決之被告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臺南市○○路○段○○○號九樓、身分證統一編號:D一二О二八九八八七)、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臺南縣玉井鄉層林村層林一六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其中並無姓名或年籍資料與上訴書所載之「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南縣玉井鄉層林村一六O之五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相同之人,有該判決及上訴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就該部分顯係對非為被告之人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之上訴,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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