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零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陸佰柒拾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貳佰柒拾貳元│退郵肆佰零捌元│├───────────┼──────────┼───────────┤│十一、本裁定送達郵票│陸拾捌元││├───────────┼──────────┼───────────┤│合計│肆萬貳仟零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