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嚴子淇
被 告 武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