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