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871號
原   告  李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清 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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