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871號
原 告 李勻 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清 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