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70號
原   告  陳晰麗
被   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張正剛
訴訟代理人  黃秀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芬間請求104年度彰簡字第270號損害賠償事
件,
,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㈤點第6行原記載「…
原告 莊閔勛 …」,應更正為「…原告陳晰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㈤點第6行原記載「
…原告莊閔勛…」係屬誤繕,應更正為「…原告陳晰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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