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達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明達積欠聲請人新台幣340,47
6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
○號土地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 謝明原 後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張瀞勻 即 張敏華 ,
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謝明達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
相對人謝明達、謝明原、張瀞勻即張敏華間應就上開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謝明達所
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
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
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