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林國彬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翁世珍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84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32,5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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