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告庚○○
5樓被告甲○○
樓被告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乙○○被告戊○○
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
己○○被告辛○○
號2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上訴字第279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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