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有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發致生水土流失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4月7日起至90年11月8日止犯水土保持法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二)字第1192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柒年,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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