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