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請求之訴訟,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三百七十五萬元(按所請求之扶養費用係依兩造所立之扶養契約為請求,每月五萬元(新臺幣、下同),從九十五年二月起算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共七十五個月,則75×50000=0000000),應徵得上訴裁判費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七元,則本件上訴費用即為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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