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景田 、 高玉陵 、 林永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林景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債務人林景田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請逕行撤回對債務人林景田支付命令之聲請(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