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乙○○(即 陳有福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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