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0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薛涵 昣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薛涵昣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債權人聲請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則原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