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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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2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說明債務人有何給付遲延之事實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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