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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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麟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瑞麟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雙方相處不睦,」後,應予補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第3行「陽台」之後,應予補充「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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