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原告甲○○被告乙○○
2號5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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