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字第31號原告乙○○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以98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3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618000元,是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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