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