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債權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齊LUQI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齊LUQI,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5年6月15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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