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聲請人 張修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峻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直接當面提示?(票據之提示不得僅以簡訊通知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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