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債權人 顏雅裕 上列債權人顏雅裕因與債務人 張綢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雅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債權未必已然發生)。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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