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75號聲請人 徐文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文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本票原本3紙。㈢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容與附表所示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