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告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聲昀 被告 鄭錦樹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被告鄭錦樹之住所關於「北屯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北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鄭錦樹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