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淑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連珠
王忠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4,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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