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債權人 楊惠婷 上列債權人楊惠婷因與債務人 蔡玟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惠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所提之交易清單應標示出與本件債權相關之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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