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之2選任辯護人陳振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簡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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